1、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
2、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对我国胁从犯刑事责任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按作用分类法的理论,胁从犯是不存在的,刑法中只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规定,一些论者关于胁从犯的“较小作用”、“作用小于从犯”、“作用最小”的观点没有刑法依据。
4、别!我可不想成为胁从犯,我不去!
5、冬十一月,番众缚林武力以献,枭首传示;胁从者赦而抚之。
6、忽必烈采取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的善后方针,杀死李璮,处死王文统,稳定局势。
7、回陛下,咸阳城尚且有城卫一万七千人,禁卫军八千!城卫军中多被赵高余党把持,而禁卫军统军刚被臣斩杀,胁从者也已经逃散,剩下的军队是陛下的亲兵!
8、对于曹髦来说,他所能凭借的武器唯有他的身份,他不过在提醒人们,我才是真正的皇帝,我的行为才是真正正确的,你们该拥护,该听从的是我,不应该胁从作乱。
9、查皖南叛军业已扫除,各地搜集残余反动分子,除查系被迫胁从应按照自首条例办理俾予自新之机外,其证据确凿之叛军主要人员,准予会同审讯,就地秘密处置后再行呈报。
10、法人苏红,属苏志国案胁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