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指导转化为强制,法庭很容易认定强制行为为行政行为,并且追究相应法律问题,和日本相比较,这并不是严重不可救药的问题。
2、行政行为理论中应当研究行政行为的附款问题。
3、就行政行为来讲,规范就是要符合代表着人民意志的法定标准。
4、如果司法能够被授权审查政府人事行政行为。
5、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是行政法学理论界的新热点,同时也是执法和司法务实界的老难点。
6、当前理论界常把行政不作为看作是违法行政行为。
7、法治国家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作为引导行政行为的准据,更可提供法院作为审查的基础。
8、非诉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审查制度。
9、行政行为的附款是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补充和限制的附加规定,共分五种。
10、在行政审判中就曾经发生过尽管判决撤销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其在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改正先前的违法问题,但是,行政机关却置若罔闻,依然故我,甚至变本加厉。